一切的一切都因为徐卫的报复来的太快了,不仅刚刚虐了朝鲜舰队的日本缩小版联合舰队没有想到,就连想要与日本政府再次弥合的孙文也没有预料到,等到他意识到这个敏感的时刻不能被人看到自己日本政府请到东京的时候,徐卫的舰队早已经封锁所有来往日本的船只。
今时已经不同往日,早在上一次徐卫与日本争夺朝鲜控制权的时候欧美各国还依然能够不顾徐卫对日本封锁的禁令向日本大肆提供贷款和军事物资,但是等到这个时候不要说为日本提供贷款,就算日本全额支付货款,也很少有企业再给他们提供任何军事物资了,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两个字,垄断。
在资本主义世界中,由于信用制度的发展,股份公司和联合企业的出现以及周期性经济危机中企业破产和分化的加剧,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而当生产和资本集中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垄断,从根本上说垄断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美国从十九世纪初开始产业革命,比英、法等国晚五十多年,但到1890年,美国工业总产值就超过英、法、德等国,跃居世界第一,而工业的蓬勃发展加速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自然而然走到垄断。
在工业生产迅速集中的过程中,银行资本也更为集中,十九世纪末,纽约出现了金融实力雄厚的三家人寿保险公司和两家商业银行。它们各自控制着几十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形成了强大的金融垄断组织。开始与工业资本融合,洛克菲勒财团和摩根财团就是这样诞生的。
当然。与之相对的就是反垄断。
反垄断法是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之一,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反托拉斯立法,法学界公认反垄断法的诞生以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为标志。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而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标准石油公司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它组织模式极度成功,使其他产业的大公司争相仿效。没多久,烟草、钢铁、电信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都落入少数大企业的控制中。
也就是从这开始,托拉斯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民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的苦害,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随着标准石油的不断膨胀,反垄断的声音也越来越响,其中一些人认为垄断妨碍了其他投资人对市场的参与和竞争,导致了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滋生垄断集团的超额利润,而标准石油也成为了美国政府反托拉斯的头号打击对象。被作为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首当其冲受到批判。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浪潮导致《谢尔曼法》的诞生。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竞争法之母。
《谢尔曼法》的颁布主要的目的是在遏制标准石油的扩张,但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人来管理。
在法案颁布的第二年。洛克菲勒被迫把总部从俄亥俄州搬到了新泽西州,但在联邦政府层面,反垄断法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施行,在威廉.麦金利总统任职期间,大企业得到了充分的支持和发展,而洛克菲勒更是改组标准石油公司,以新泽西州的标准公司重新登记,标准石油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
当然,作为这个法案的主要针对者,美国政府的调查依然对其扩张有着不小的影响,其中对这个法案执行最严厉的当属威廉.麦金利总统的继任者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他利用肢解北方铁路公司这一时机,发起了对标准石油公司的垄断调查。
负责调查的密苏里州检察长哈里在调查结束后宣称,将依据公司局的一份报告起诉标准石油托拉斯,该份报告详述了标准石油公司庞大的规模和无比的权力,一个由八万八千英里长的输油管及每年运入标准石油炼油厂六千八百万桶原油所建构的复杂组织。
随后,罗斯福政府在圣路易斯联邦巡回法院对标准石油公司提出起诉,指控这家公司违反了反托拉斯,期间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标准石油公司彻底铲除。
有了这样致力改革的新政府,标准石油公司没办法通过贿赂把问题摆平,司法大战于是展开。
最后,联邦法庭判决,标准石油印地安纳分支单位收取铁路运费折扣是非法行为,罚款两千九百万美元,虽然后来标准石油的律师群在上级法院争取到二审的机会,但罗斯福总统的特派检察万柯乐格随后诉请解散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也就是标准石油托拉斯的大本营。
在后世,标准石油公司在判决之后便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最终由最高法院在1911年判决标准石油公司败诉,在长达2万字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称标准石油公司为不合理的托拉斯,命令解散三十八家分支机构,并把当初用以交换托拉斯的股票交还原股东,各自成立董事会,于是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四十年、耗尽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
不过讽刺的是。解散托拉斯反而使洛克菲勒更富有,当初合组标准石油的公司之中。许多家都原属于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解散后。洛克菲勒反而拥有各种石油相关产业的投资组合。
而那些原是标准石油公司的分支企业,在脱离标准石油公司后依然欣欣向荣,许多企业的股票公开上市,由于是管理完善的公司,股票甚至受投资人喜爱,股价上涨使得洛克菲勒更为富有。
更为讽刺的是,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
到目前为止。谢尔曼法颁布已经经历了二十年的风雨,期间虽然许多个人和公司因非法行为受到处罚,但是收效甚微。
其原因一方面是联邦最高法院利用该法措词含糊,作有利于托拉斯的解释,另一方面则是资本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改头换面,用持股公司的形式来组织托拉斯,所以谢尔曼法颁布后垄断组织依然继续发展,其规模甚至是法案颁布之前的十倍。
就目前而言。托拉斯的触角已遍布工矿、铁路和城市公用事业的各个领域,少数财政寡头日益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同时法院代表雇主的利益利用谢尔曼法压制工人运动,他们通过判决先后破坏普尔曼铁路工人、码头搬运工人和矿工联合会工人的罢工运动。
在现在的美国。最有实力的财阀当属洛克菲勒家族和摩根家族,一个统治了美国的石油行业,并且正在与美国的老罗斯福政府打着反垄断的官司。另一个是美国银行界的救世主,掌握的了整个美国金融界的命脉。不过现在却多了一个新型的银行集团徐氏集团。
在上一次的对日战争时期,徐卫的徐氏集团在美国虽然已经崭露头角。但却没有达到垄断的目的,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徐氏集团以其强大的财力和领先世界的科技水平利用零七年的金融界恐慌垄断了美国的材料行业和武器行业以及能源行业从而代替已经退休的钢铁大王卡内基成为美国经济界新的三巨头。
徐氏集团在美国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效仿后世的美国十大财阀之一的杜邦集团,都以材料行业的领先水平延续了尼龙丝袜的神话,也控制着美国的军火工业,还同样控制着美国最大的汽车公司,不同的是徐氏集团身后有一个可以堪比摩根银行的强硬后台。
这正是因为徐氏集团的介入,现在的杜邦集团在几乎所有的主要涉及领域都收到徐氏集团的挤压,然而最重要的是杜邦集团现在的科技水平和财力都无法与徐氏集团相提并论,接下来的命运不是被收购,就是被逼破产,这就是商业垄断的残酷。
徐氏集团虽然与洛克菲勒家族和摩根家族并称美国的三大巨头,但与另外两家不同的是徐氏集团在欧洲的事业也是如日中天,在面对欧洲各国本土企业的时候完全是一副过江龙的姿态,其嚣张气势堪比罗斯柴尔德家族。
在今年年初的时候,由全美首屈一指的财经记者贝蒂.查尔斯.福布斯牵头联合一大批欧洲和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做了一份世界性质的经济报告,报告指出被称为世界首富的罗斯柴尔德家族差不多有五十亿英镑的财富,摩根家族的财富有十三亿美元,折合英镑为两亿六千万,洛克菲勒家族为八亿美元,折合英镑为一亿六千万英镑,而徐氏集团的财富为五亿英镑,远超美国两家金融界巨鳄之和。
与罗斯查尔德家族统治欧洲、摩根家族和洛克菲勒家族统治美国的情况不同,徐氏集团的发展模式突破了当年罗斯查尔德家族止步于美洲之外的桎梏,以强有力的姿态进入了美国市场,并且以独到的历史前瞻性在恰到好处的时候迅速控制美国材料、能源、汽车等新兴行业,把前世借此起家的其他财阀摒之门外。
然而最令摩根家族和洛克菲勒家族不安的是徐氏集团除了控制了他们这些没有涉及到的行业,而且在波斯和澳大利亚的皮尔巴拉地区还拥有着堪比美国的油田和钢铁,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兼并他们的危险,当然前提是徐氏集团要有歼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决心。
在第二次对日战争的开始,徐卫就以徐氏集团掌门人的身份告知欧美各大对外贸易企业,再战争期间任何对日贷款以及对日贸易行为都是对徐氏集团的挑衅,将会成为徐氏集团永远的敌人。
徐卫的华人身份虽然在其前期的商业发展中收到不少的桎梏,但在商业集团壮大之后却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其中最主要的优势就在于武装力量的发展。
在当今社会国家的观念虽然已经深入人心,但并不是表示在游离在国家之外没有其他的武装力量,据徐卫所知世界首富罗斯柴尔德家族手中拥有数万人的私军,而在相传最民.主、自由的美国,摩根家族和洛克菲勒家族也有着上万人的武装,这些武装的主要作用一方面是要保护家族的安全,但更多的是为他们家族事业的扩张做一些肮脏的事情。
但是不管这些人拥有多大的财富和武装力量,他们的政府都不可能让他们的这些武装力量行走在太阳之下,更不要说用他们占山为王,这对于徐卫而言就没有这么多的限制了。
相对那些白人的财阀,徐卫的优势在与他可以用他华人的身份获得整个华人界的认同,并且得到华人精英的效忠,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权的建立,同时徐卫的华人势力对欧美各国的政权没有任何威胁,可以任意发展。
徐卫的这份通告虽然说不上是武林盟主的武林贴,但也算得上是武林副盟主的诏令了,面对其财富依然还在快速增长的徐氏集团,就连世界老大罗斯柴尔德家族在这个时候也要避其锋芒,更不要说其他的银行企业和贸易企业。(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