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完徐雯雯的陈述,法官与旁边的陪审员交换意见后问道:“徐雯雯,你的意思是李强把晏某送上房间五分钟后下来了,你确定吗?”

“确定。”徐雯雯似乎适应了现场气氛,点点头道:“因为我从出租车下来的时候特意看了下表,好像是零时10分。待李强下来后我又看了下酒店门庭的钟表,正好是零时一刻,我有印象。”

“好。”法官又问道:“当时李强下来后和你说了什么?”

徐雯雯眼珠子一转道:“他和我说晏楠喝多了,怕她回了家挨骂就暂时住到酒店。还要求我给她家里打电话,说晏楠在我家住着,请他们放心。”

“你打了吗?”

“打了。”

“确定吗?”

“确定。”

法官回头看着原告席,询问公诉人。钟世伟对于新出现的证据一脸茫然,没有回答。

马哲实在憋不住了,举手示意道:“法官,我可以说话吗?”

法官明确地道:“不可以,还不到你说话的时候,请冷静。”

马哲拿起委托书起身道:“法官,这是晏某签的委托代理书,要求我全权代理她出庭并作为她的辩护人,我为什么没有发言权?”

法官康建国先前已经交过手了,比起钟世伟他还算有良知,最起码让马哲查阅了相关资料,不过今天他站在哪一方,马哲心里没底。

康建国盯着马哲看了几秒,正准备发言,刘成功起身道:“法官,目前正在审理刑事案件,还不到民事部分,我请求原告辩护人离席。如果这样一直干扰下去,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康建国忖度半天道:“原告辩护人有权旁听刑事案件审理,不予支持。”说完又道:“我再强调一点纪律,在没要求旁人发言或提问时,请不要打断我问话,如果执意如此,我有权请你们离席。好了,继续进行。”

康建国与陪审员再次协商,道:“请证人退庭,请下一位。”

这时,一位中年妇女走了进来。由于审判庭光线较强,刚好照到门口,妇女下意识地用手遮挡,在法警的带领下来到了证人席。

在自报家门后,妇女道:“我是原来嘉年华酒店的清洁工,当晚正好是我值班,打扫到三楼时看到俩人男子和一个女子进了房间。在酒店干得时间长了,对这种事见怪不怪。不过我看着他们挺怪异的,特意留了个心眼。待会打扫完房间出来后,一个男子慌慌张张走出来,沿着楼梯下去了。”

康建国听后,指着李强和范鹏道:“是这俩人吗?”

妇女左看右看,点了点头道:“对,对,就是他们俩个。”

“确定吗?”

“确定。”妇女指着李强道:“我对他印象比较深,因为他穿着一件花花衬衫,另一个记不太清。”

康建国又问道:“你打扫房间需要多久?”

“大概七八分钟吧,时间不等。有时候三四分钟就完事。”

“请说具体点。”

“应该是三四分钟,因为我打扫的那个房间客人临时退房,不太脏,随便收拾一下就好了。”

康建国询问完后,对公诉方道:“你们有什么需要询问吗?”

钟世伟摆摆手道:“没有了。”

“好,被告方谈质证意见。”

高磊站起来道:“法官,公诉人,刚才大家都听到了,有两名证人作证,而且都是在案发现场的直接见证人,时间吻合,地点吻合,我们有理由相信证词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李强不具备作案时间。”

“从常理看,从楼下进入房间再下楼,至少要用去2分钟的时间,如果我说多了可以减去1分钟,那么,4分钟的时间可以做什么?在座的都是成年人了,有些话我们可以直截了当说,如果行事4分钟够吗?脱*衣服也差不多要好几分钟吧,更别说干其他的了。”

“即便如此,李强在送上酒店后,还不忘让徐雯雯给家里打电话,这说明什么,他们之间只是单纯的友谊,如果你们把这种情谊想的那么龌蹉,只能说这个社会已经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如此下去,谁还会做好事?”

“所以,我方坚持李强无罪,请法官明查。”

说完,高磊镇定气若坐了下去,那神情表现得十分自信。看来,这些年跟着刘成功锻炼确实有了长足进步,这点,正是马哲所欠缺的。

听到此,马哲有些绝望。他们怎么可以这样,红口白牙,黑白颠倒,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令人发指。

还不到自由辩论阶段,没想到范鹏也提供了证据。律师将一沓资料递给法官道:“法官,这是我询问原告当晚吃饭唱歌同学的笔录,有三个人证明,晏某在吃饭时只喝了一小杯酒,唱歌的时候喝了半杯啤酒,而且有说有笑,完全不像醉酒的样子。”

“在李强提出送其回家后满口答应,在唱歌未结束后进跟着李强离去。这说明晏楠在离开时完全处于清醒状态。”

“另外,我调查过晏某的社会关系。据了解,晏某在学校期间,与多名社会人员有染,经常一起出去吃饭喝酒。还有她是学舞蹈的,据了解为了高考在坞州某舞蹈工作室报了班,和多名异性朋友在外租住房屋,私*生活极其混乱,笔录中有所体现。”

“第三,据范鹏说,晏某一直对他有好感,仰慕他的才华,曾多次主动打电话邀请吃饭,甚至还提出谈恋爱的想法,范鹏因为与其哥哥是好友拒绝了她。”

“综上所述,晏某生性*豪放,喜欢与异/交朋友,且当晚没醉酒,意识清醒,并爱慕范鹏,可以说,当晚进入酒店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一说。我认为,对方是在得不到范鹏的芳心而做出过激行为,所以,我方对公诉方的指控忽视了客观事实。同时,我认为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刑讯逼供保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