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必须的程序(1/1)

第二天,早上8点上班,冠兰提前30分钟到法院,她见到审判大楼前有不少人,好象分为两伙,她知道,一伙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另一伙人多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她没理会,径直走进了审判大楼。

法警已到岗,正在拉警戒线,冠兰没打扰他们,乘电楼往七楼自己的办公室走去。她打电话问法警夏大队长,你们到哪了。夏大队长回答:“已经到了看守所,刑庭书记员和他们正在办理提押手续。”

冠兰说:“从现在起时刻着保持与我联系。”

今天的开庭审判,冠兰唱主角,她好像有什么不放心似的,又来1号审判大厅和留置室看了一遍,一切符合要求。她才放心地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

开庭,穿什么样式制服。是法袍,还是春秋西服正装?冠兰拿不定主意。因为上级并没有明确规定审理什么样的案子穿什么样的制服,她想穿法袍,案子重大嘛,穿法袍更显庄重,可叶庭长呢?

一般的情况下,叶庭长是不会穿法袍的,她个子矮,体形胖,皮肤又黑,穿上法袍,像个圆圆的黑不溜秋的墩冬瓜,她曾当着冠兰的面公开叫过,能不穿法袍尽量莫让她穿法袍。她们都是女性,爱美是天然的,冠兰笑一笑没说什么,记在心里。考虑到叶庭长穿的制服问题,两人尽可能一致,冠兰打电话,告诉叶庭长说今天开庭她穿西装制服。叶庭长本来就为自己开庭穿衣着急,这种重大的审判活动,在着装上与审判长保持一致是必须的,冠兰要是穿法袍,她理所当然的也要跟着一样,可当她听冠兰穿正装出庭,高兴的跳起来,连声叫了几个好好好。

冠兰又想人民陪审员老罗没有制服呀,老罗要是有颜色配匹的制服就好了,那气氛庄严的审判席就不会显得那么杂乱了。哦,老罗的制服不是她考虑的问题,是上面的事。

这时法警夏大队长来电话,把她的思绪又拽了回来,夏大队长报告他们快到审判大楼了。冠兰说到了先把他们押至留置室待命。冠兰又打手机问了一下车副院长,大楼和大厅的安保情况怎样?得到一切正常的回答后。她看了看时钟,快到开庭的时间了。案卷太多,她带上两本自己认为的主要材料,不急不忙的走向审判大厅。

审判大厅门口,冠兰稍微站了一下,合议庭成员叶庭长老罗,公诉人吴检长,辩护人也陆续到齐。

准点开庭。

冠兰在前,其他人随后,步入法庭。

冠兰环视了一眼,随入的人员已各就各位。一个300人的审判大厅,基本上坐满。记者在听众席的过道上也架起了摄像机。让她想不到的是,县委政法委的王副书记和原胡副书记“胡至尊”,县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政协文教卫法制社团的成员还有一些县直机关的局长也来旁听。她紧张的感觉倒没有,促使她的倒是全神贯注。她让书记员打开内部录像音响开关,记录着全程的庭审。

冠兰递了一个眼神给门口的法警夏大队长,重重地敲了一下法槌,大声的说道:“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这一声似乎也是告诉大厅在坐的人,肃静。当然书记员小王在他们进入之前,已经做好了开庭前各项工作,并宣读了法庭纪律。

法警两对一押解着犯罪嫌疑人,一字形的进入大厅。

这些犯罪嫌疑人,看了一下审判席,眼睛立马往大厅张望,像寻找什么,有企盼的目光。大厅里有他们的亲人,这些人有的“哦、哦哦”嗫嚅,有的甚至站了起来,生怕对方见不到自己。在这些亲人与之对视的神态中,有怒目,有叹息,有摇头,有落泪,也有慰藉与关心。有的犯罪嫌疑人赶紧低下头颅,不敢多看一眼,似乎感到自己所做的一切愧对自己亲人。

冠兰知道,他们的亲人尽管对他们的行径深恶痛绝,但总归与自己是血缘亲,或者姻缘亲,这种亲情是永远无法割裂的。她理解思亲之情,可自己肩负的是审判职责,她示意法警夏大队长下令让这些人转过身去,面向听席,10秒钟后。再转过身面对审判席。

夏大队长也知道今天的主题是审判,一声令下,法警退后,把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人推前,一个标准的审判正反画面展现出来,大厅里电视台的记者,也抗着摄像机,站到审判席旁边,选择最佳的镜头拍摄。

这些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歹徒,在法律的镣铐下,在庄严肃穆的法庭里,不得不收敛了往日嚣张的气焰,大部份耷拉脑袋,不敢忌惮,尽管有几个獐头鼠目,但仍然掩饰不住内心的胆怯。

冠兰敲了一下法槌,开始了下面的必经程序。

在中国的文学作品中大篇幅的直白庭审描写寥若晨星。

下面庭审程序直白的描写是枯燥乏味的,很多作家要么跳过这一现实的问题——不写,要么文彩华丽的意象比喻。

这里笔者不敢妄下定论是作家不懂生活不敢触及这个雷池,也不赞成庭审加花来个时空转换就是创作神来之笔。

但庭审是法官断案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拙作中的庭审实战和技巧不敢自诩是法制教材的经典,但可以肯定是大学教材里找不到的。笔者认为在法制文明逐步提高的社会,有必要撩开庭审这层神秘的面纱,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环节的法制技术,当然倘若拙作中的庭审对人们的法律学习有启迪之功,无疑这部作品的社会功能也得到了人们肯首。

冠兰说:“下面核对确认被告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从我的右边开始,第一被告人。”

“马元宝(绰号马桶)。男,1977年×月×日生于东南省水清县,身份证号码:××××××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水清县宁红镇清源小区H栋×单元203室。”

“第二被告人。”

“朱金元(绰号贪心鬼)。男,1982年×月×日生于东南省水清县,身份证号码:××××××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水清县丽水湾K栋×单元101室。”

“第三被告人。”

“卢小送(绰号卢鸡公)。男,1978年×月×日生于东南省宁九县,身份证号码:××××××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九县岭南乡××村××组44号。”

“第四被告人。”

“迈暖暖(绰号卖暖)。男,1983年×月×日生于东南省宁九县,身份证号码:××××××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宁九县莲花镇××村×组12号。”

“第五被告人。”

“胡别山(绰号胡瘪三)。男,……。1985年×月×日生于东南省宁九县,身份证号码:××××××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宁九县宁九镇新华小区×栋1单202室。”

“第六被告人。”

“章武魁(绰号猪嘴筒)……。”

“第七被告人。”

“汪大烈(绰号黄瓜)……。”

“第八被告人。”

“陈宁士(绰号沙暴眼)……。”。

“第九被告人。”

“黄保长(绰号保长)……。”

“第十被告人。”

“王白明(绰号忘白狗)……。”

“第十一被告人。”

“罗马飞(绰号罗马帝国)……。”

“第十二被告人”

“陈富富(绰号骚瓜)……。”

“第十三被告人”

水阿良(绰号小狼)……。”

“第十四被告人”

房善(绰号黄鳝)……。”

“第十五被告人”

兴大有(绰号小辣椒)……。”

“第十六被告人”

令箭来(绰号黑皮)……。”

“第十七被告人。”

“方归卒(绰号龟龟儿)……。”

“第十八被告人。”

“冷寒心(绰号冷肖子)……。”

“第十九被告人。”

“邱季灵(绰号巴佬)……。”

19个被告人,在看守所被侦察员讯问每个人不少于6次,加上检察员的讯问,所以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情况回答如流。

冠兰接着又问:“被告人因本案何时被刑拘、逮捕?从第一被告人开始回答。”

马元宝: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

朱金元: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

捕。

卢小送: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

捕。

迈暖暖: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胡别三:2016年5月××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

捕。

……。

“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有无前科?从第一被告人开始回答。”

马天宝: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被水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被昌东市马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朱金元: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无前科。

卢小送: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被水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迈暖暖: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月被宁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胡别三:2016年7月×日收到起诉书,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被宁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冠兰经过查实,19名被告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与起诉书一致。接着他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江红市水清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江红市水清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马元宝等19人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枪罪、开设×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水清县法院审判员冠兰担任审判长,与水清县法院审判员叶建霞人民陪审员罗青松组成合议庭,水清县法院书记员王虹担任法庭记录。受水清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水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长江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东南春花律师事务所江河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马元宝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北京小雨律师事务所李志得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朱金元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东方蓝天律师事务所荀子叶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卢小送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上海红云律师事务所柳军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迈暖暖辩护。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东南涓涓律师事务所余娟娟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胡别三辩护。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车报喜,男,2001年2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00002××××××,汉族,无业,家住水清县五岭镇××村×组。

法定代理人:车兴富,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双庆,东南水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冷金鑫,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979××××××××,汉族,无业,家住水清县五岭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曹建设,东南尚宏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响亮,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980××××××××,汉族,无业,家住水清县城宁九镇茶花小区3栋×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谷丰,东南尚宏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曙光,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97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业主,家住南海省旺旺区五一路紫荆花小区5栋×单元301号。

受被害人的代理人:钟大鹏,东南尚宏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冠兰告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这里她原想只说根据法律规定的,想想面对这么听众,应该显示专业水平,明确地点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款。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申请回避。关于本案审判申请回避的问题我在这里通俗的解释一下:第一,今天在坐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中是否与被告人有近亲属关系;第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被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这三种情况都可以申请回避。

2.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2、有权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

3、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最后陈述。

以上权利、诉讼参与人名单,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9名被告人逐一表示,清楚上述内容,不申请回避。

【作者***】:本章节开始,将多篇幅的描写庭审,开中国文学史之先河,同时该案例经典,也是极好普法教材。